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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城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与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497号原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山工业区牛汇北四街*号。委托代理人孙贤贤,女,1986年8月10日生。被告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城关镇大西关二组道城路路南。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滑县富阳不动产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3元,退还原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郭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