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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鼎新与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耀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鼎新,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耀军,陈加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张鼎新,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加玲,董事长。被告江耀军,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加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鼎新与被告漳州市美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耀军、被告陈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鼎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鼎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