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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淑英与被执行人庞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孙崇胜,男,汉族,1981年5月生,住齐河县祝阿镇尹屯村。申请人:黄淑英,女,汉族,1980年7月生,住址同上,与孙崇胜是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庞晓峰,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华办事处前魏村。双方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交款30000元至德城区法院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前搬出德城区金卉名居11号楼3单元802室及其车库、储藏室;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将房屋、车库、储藏室钥匙交到法院,领取申请人交付的30000元补助款项;同时,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书后,法院将房屋、车库、储藏室钥匙交付申请人。本案件结案,再无争执。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执行法院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申请人:被执行人:××××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