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金灿申请执行韦利阳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灿,韦利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灿。被执行人韦利阳。本院在执行陈金灿申请执行韦利阳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3)北民一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