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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939号原告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被告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法定代表人张进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