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杨卫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固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杨卫军,厂长。申请人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固安金海橡塑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开出的一张票面金额100000元,票号10200052(22145718),收款人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出票日2014年9月28日、到期日2015年1月19日,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固安金科福利金属橡塑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庆忠代理审判员 顾 雪人民陪审员 王东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