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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汪某诉邓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汪某,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邓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