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新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新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林。被执行人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新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雪峰。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新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雪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润金商初字第0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553333.33元(截止到2014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由被告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偿还,即于2014年6月底前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利息),2014年7月底前还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4年8月底前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4年9月底前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4年10月底前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4年11月底前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4年12月底前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2015年1月底前还利息1553333.33元。二、如被告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视为原告对该被告的上述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江谏壁发电厂在建工程款进行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款进行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金商初字第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