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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民与徐刘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程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民,男。被执行人程骊生,男。王民与程骊生、徐刘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60656.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程骊生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骊生下落不明,无存款,经给其亲属做工作,其亲属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鉴于申请执行人王民残疾,生活困难,本院给予王民司法救助2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