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50-2号原告刘伟。被告李良泉。被告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27号星光无限东谷银座A-1205号。法定代表人:李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良泉、湖北创富能源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提供的担保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伟提供的下列担保物予以查封:严国芳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名都花园210栋2单元7层A室的房屋;目前登记为付传高、付伟兰共有的座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456号绿汀雅境4幢1-14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