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谢小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00804-3),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委托代理人王鹏,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谢小敏,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