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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友邦汇众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与吴保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保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93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友邦汇众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3108室。法定代表人张玉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以亮,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小红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马家堡路1号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刘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保国,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友邦汇众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汇众公司)、上诉人北京小红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红帽物流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友邦汇众公司、上诉人小红帽物流公司均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友邦汇众公司、上诉人小红帽物流公司均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友邦汇众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小红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友邦汇众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友邦汇众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小红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代理审判员  庞妍代理审判员  李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