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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朱秀群与陈桂连、陈祖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秀群,陈桂连,陈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朱秀群,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陈桂连,男,住东莞市。被申请人陈祖友,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信宜市。申请人朱秀群因与被申请人陈桂连、陈祖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祖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陈桂连的号牌为粤SKXX**的小型轿车一辆(肇事车辆)在2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20000现金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祖友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陈桂连的号牌为粤SKXX**的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内,上述车辆暂停放于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标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