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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罗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5)弥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