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扶红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扶红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负责人蔡全根。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扶红帆,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扶红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扶红帆给付电信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613.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扶红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扶红帆去向不明,我院至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等进行存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亦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