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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丁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4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学文,该中心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良全。再审申请人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鑫业天达中心)因与被申请人丁良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业天达中心申请再审称:我单位与丁良全之间属于居间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丁良全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案陈述,可以认定丁良全与鑫业天达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双方均未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按照双方协商解除处理并无不当,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数额亦无不妥。鑫业天达中心提出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综上,鑫业天达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鑫业天达文化交流中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