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法定代表人刘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路,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朋维,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南。法定代表人寻向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潮海,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街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刘朋维,泰达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玉梅、李潮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