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世明,杨淋雲等与李明芬,李显芬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守林,杨世明,杨淋雲,李显芬,李明芬,雷正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守林,女。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明,男。委托代理人刘明发,重庆市江津区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淋雲,女。委托代理人刘祥彬,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显芬,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芬,女。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正海,男。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世明、杨淋雲、李守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显芬、李明芬、雷正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8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世明、杨淋雲、李守林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世明、杨淋雲、李守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世明、杨淋雲、李守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杨世明、杨淋雲、李守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