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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舒宇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舒宇,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魏舒宇,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陶向军。申请人魏舒宇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民间借贷纠纷,魏舒宇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的银行存款27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的银行存款27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