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乔志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乔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乔志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乔志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滦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