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复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潘渭汀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二中执复字第00351号申请复议人潘渭汀,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潘渭汀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978号拘留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在执行中,其从未逃避执行,虽未按时还清欠款,但一直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司法拘留的条件,故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978号拘留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了(2014)东执字第3978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潘渭汀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鉴于潘渭汀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复议人潘渭汀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