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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小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小龙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0475号罪犯李小龙,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2日由银川监狱调往衡水监狱服刑。2014年4月24日由衡水监狱调往石家庄监狱服刑。2015年1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我院审理李小龙减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立、杨凤鸣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何梅雪、丁素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小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1977年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衡水监狱出具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李小龙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系累犯,犯有数种罪行,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审 判 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