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非诉行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南通海浪玻璃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非诉行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戴辉,局长。被执行人南通海浪玻璃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曹建,厂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通海浪玻璃制品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崇非诉行审字第00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海浪玻璃制品厂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通商破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南通纵横塑胶有限公司、上海绿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通商破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南通海浪玻璃制品厂破产。2014年12月1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南通海浪玻璃制品厂破产,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崇非诉行审字第00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金华审判员 张正辉审判员 孟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