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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开明,胡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丁开明,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爱芳,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丁开明申请执行胡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丁开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爱芳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爱芳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