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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司徒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11号原告司徒某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委托代理人李娴,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开平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娴,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台山市,是被告陈某某的母亲。原告司徒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邝锦球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徒某某及其���托代理人李娴,被告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女儿司徒某仪于2003年2月11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琐事争吵。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女儿司徒某仪一直由我照顾,为减少离婚对其产生的影响,保证其健康成长,我希望能亲自将其抚养成人,被告应每月向我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司徒惠仪归我抚养,被告每月向我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司徒某仪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我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证��份,证明我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我与被告育有女儿司徒某仪。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我与原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日渐互相作过深入的了解后齐齐坠入爱河。热恋一年多后,我与原告于200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相互恩爱,并于2003年2月11日产下爱女司徒某仪。女儿出生后,我与原告一直与我父母(陈某儒、陈某娴)同吃同住。原告与我父亲发生口角后,原告与我搬到外面居住至去年。后来,原告多次打我导致我受伤住院,赶我离开,我才与父母居住至今。女儿出生至今一直由我及我父母照顾抚养。我承认,两人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的事,但我认为是平常事,两人虽时时分分合合,但时间都不长。同时,我与原告在每年的节日都一起携同女儿回家乡,并同吃同住。故此,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离婚,我要求女儿由我抚养,原告支付120万元作为我及女儿的生活费。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我的诉讼主体资格;2、住院病历一份、疾病证明三份,证明我患有精神障碍症。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1日生育女儿司徒某仪。婚后初期,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原告与被告父亲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在纠纷发生后,原、被告未能互谅互让,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司徒某仪归��抚养,被告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司徒某仪年满十八周岁止。另查明,婚后,被告经诊断为“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目前尚未治愈,没有工作收入。女儿司徒某仪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现阶段存在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患病尚未治愈,且没有工作收入,原告作为丈夫理应关心照顾、积极为其治疗,使其早日康复。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相信双方是会和好如初的。故此,原告在此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因理据���足,且违反了其法定的扶养义务,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司徒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司徒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锦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