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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丰华、董月英与吴传远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华,董月英,吴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刘丰华。申请执行人:董月英。被执行人:吴传远。申请执行人刘丰华、董月英与被执行人吴传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37394.50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传远的居住地在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法委托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但受托法院至今未有回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