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丰华、董月英与吴传远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华,董月英,吴传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刘丰华。申请执行人:董月英。被执行人:吴传远。申请执行人刘丰华、董月英与被执行人吴传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37394.50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传远的居住地在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法委托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但受托法院至今未有回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要法执字第5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