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同胜与姚爱兵、李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胜,姚爱兵,李习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009-2号原告杨同胜。委托代理人钱耀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爱兵。被告李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胜与被告姚爱兵、李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杨同胜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