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运銮与卜争荣、李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銮,卜争荣,李忠诚,魏风雷,迟心峰,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峥嵘智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永益农业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李运銮(栾),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浍水路。被告:卜争荣,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同科小区。被告:李忠诚。被告:魏风雷。被告:迟心峰。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经理。被告:安徽省峥嵘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卜争荣,经理。被告:安徽省永益农业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銮诉被告卜争荣、被告李忠诚、被告魏风雷、被告迟心峰、被告宿州市永益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峥嵘智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永益农业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魏风雷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濉符路南侧的房屋一套(证号2010-0256,250.24平方米)。原告李运銮提供了其所有的宿州市西关大街女子监狱宿舍9号楼0604室(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作为担保(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0500416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魏风雷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濉符路南侧的房产一套(证号2010-0256,250.24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运銮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宿州市西关大街女子监狱宿舍9号楼0604室(建筑面积54.59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0500416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议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