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高丽荣与江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荣,江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高丽荣,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浩,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荣诉被告江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荣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丽荣负担。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