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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高丽荣与江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荣,江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高丽荣,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浩,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荣诉被告江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荣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丽荣负担。审判员  汪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