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玉坤与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坤,赵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玉坤,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赵秀华,女,汉族,平阴县。原告王玉坤与被告赵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坤诉称,2012年7月4日,被告赵秀华称有急事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至今尚欠原告1600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原告因买房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赵秀华还钱,但是被告赵秀华以没钱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秀华偿还借款1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秀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赵秀华向原告王玉坤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赵秀华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尚欠16000元,并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王玉坤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王玉坤现金壹万陆仟元正¥16000.00欠款人:赵秀华2014.8.5”,双方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王玉坤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来院。2015年2月5日,被告赵秀华偿还原告王玉坤2000元,尚欠14000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王玉坤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秀华欠原告王玉坤1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王玉坤要求被告赵秀华偿还欠款1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坤欠款本金1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秀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兴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