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象山合盈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合盈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37号原告:象山合盈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辉。委托代理人:徐晓琼。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合盈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盛迪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变更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具制造报酬1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合盈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合盈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员 肖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励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