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琚趁意与王有政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琚趁意;王有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75-2号 申请人琚趁意,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有政,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琚趁意与被执行人王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有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有政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