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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9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德勇解除冻结手续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4)莱阳执字第1914-2号签发:核稿:拟稿:林振国发往单位:双方当事人及存档(共印六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9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尧,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蒿埠头村637号。被执行人:王德勇,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41号。被执行人:姜桂芳,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北路4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冻结了王德勇、姜桂芳的银行存款,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德勇、姜桂芳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