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华军与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军,吴泽兵,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赵华军,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吴泽兵,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吴泽兵。原告赵华军与被告吴泽兵、被告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华军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吴泽兵和被告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赵文杰借款20万元整,以货物做抵押,给第三人出具欠条。2014年3月15日,原告赵华军出面担保将货物取回。原告赵华军在第三人的催讨下,将被告吴泽兵和被告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欠第三人的20万元还清,第三人向原告赵华军出具收条。现原告赵华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泽兵和被告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华军为其担保还款的2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华军提供的被告吴泽兵和被告北京纸巢视野纸张有限公司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原告赵华军又不能继续提供其他联系地址,且原告赵华军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退还原告赵华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