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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吴某某、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吴秀丽。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吴秀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银行存款3042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