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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恢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新芬与井云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芬,井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恢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芬,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孙镇信家村。被执行人井云贞,男,1961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大张庄镇土门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芬与被执行人井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井云贞已履行了(2011)源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