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国付、藏有山、张远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494号申请人刘国付。申请人藏有山。申请人张远苹。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国付、藏有山、张远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选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藏有山、申请人张远苹检查费、医药费由申请人刘国付承担,申请人刘国付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藏有山、申请人张远苹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整。二、申请人藏有山车辆损失依据定损由申请人刘国付承担。三、申请人刘国付车辆损失依据定损由其自行承担。四、此事故一次性结案,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