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9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长茂与被告施芳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9605号原告林长茂,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培建,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系原告林长茂的父亲。被告施芳腊,住晋江市。原告林长茂与被告施芳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长茂的委托代理人林培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芳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五金饰品,货款共计30余万,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3年1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000元,被告因资金紧张,遂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2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施芳腊未作答辩。原告林长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2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施芳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林长茂提供的债权凭证虽以借条的形式出具,但借条也系确认债权债务的一种形式,被告施芳腊以借条的形式确认了本案的债务,确认了债权人为原告林长茂,确认了债务金额,且被告施芳腊在借条中债务人签名一栏中亦签写“欠款人”,故原告林长茂主张被告施芳腊于2013年1月12日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其货款22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施芳腊因需向原告林长茂购买五金饰品,2013年1月1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施芳腊结欠原告林长茂货款222000元,并由被告施芳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以上欠款事实。至今,被告施芳腊尚未支付原告林长茂以上货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林长茂与被告施芳腊达成买卖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林长茂主张被告施芳腊拖欠其货款,并提供由被告施芳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被告施芳腊未偿还货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林长茂要求被告施芳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支付其利息,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林长茂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后,被告施芳腊仍未支付欠款,故被告施芳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林长茂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施芳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芳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长茂货款222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15元,由被告施芳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煌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黄东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