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福州顺冠贸易有限公司、高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顺冠贸易有限公司,高曦,江妹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吴基好。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均系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顺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高曦。被告高曦,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江妹仔,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被告福州顺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曦、被告江妹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州顺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曦、被告江妹仔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4266.73元或等值财产,并已出具担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州顺冠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曦、被告江妹仔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24266.7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官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