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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8号原告: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青,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青岛市第一、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萍,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晶艳,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青岛德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尊知代理审判员  孙 付代理审判员  谢雄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张倩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