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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文廷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行,周先梅,文廷高,吴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行被执行人周先梅。被执行人文廷高。被执行人吴寿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凯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行申请执行周先梅、文廷高、吴寿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7009.83元及利息的义务,同时承担诉讼费445.00元和执行费510.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廷高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文廷高的银行存款8274.66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