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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培秀,付连发,付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秀,付连发,付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秀。申请执行人付连发。申请执行人付艳。委托代理人付振芳。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榕苑路*号凯德综合楼*层及*层。代表人韩军,总经理。三申请执行人张培秀、付连发、付艳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799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将保险理赔金汇入本院帐户。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799号执行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