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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劲松诉彭博、车虹、张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劲松,彭博,车虹,张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23-2号原告张劲松,男,生于1984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罗辅双,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博,男,生于1984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车虹,女,生于1987年1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张延芳,女,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劲松诉被告彭博、车虹、张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劲松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博、车虹、张延芳在泸州市意贯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95万元,并提供了原告自己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和案外人张朝富所有的位于叙永镇梁家湾永宁新区的住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彭博、车虹、张延芳在泸州市意贯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原告张劲松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案外人张朝富所有的位于叙永镇梁家湾的住房;查封期限为二年;四、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婧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