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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晓旋与李义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旋,李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义杰,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义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南平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揭阳普宁中河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陈晓旋以其正与被执行人李义杰协商还款事宜,为方便被执行人李义杰筹集资金,清偿欠款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义杰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义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南平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揭阳普宁中河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