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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耀云与王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云,王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李耀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久生。被告:王力,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春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云诉被告王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李耀云负担。审 判 长  高凤田审 判 员  凡雪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