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蒋飞敏与蒋飞敏、周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蒋飞敏,周乾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商初字第23号原告: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耀良。委托代理人:周雨东。被告:蒋飞敏。被告:周乾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飞敏、周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海山芯瓦楞纸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晴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