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5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晋昭。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申请执行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96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0元。2014年8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7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