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杨宝群、王丽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杨宝群,王丽云,王春寿,邹月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英武中路70、72、74号海德国际8号B幢。委托代理人黄海健、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群。被告王丽云,(系被告杨宝群之妻)。被告王春寿。被告邹月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诉被告杨宝群、王丽云、王春寿、邹月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邹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宝群、王丽云、王春寿、邹月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诉称,被告杨宝群与王丽云系合法夫妻关系。2013年5月13日,被告杨宝群向我行借款80000元并签订小额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年利率14.58%,2014年5月13日还款。由被告王春寿、邹月江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索要,被告杨宝群已偿还借款本金61885.67元,并将利息经结至2014年4月13日,余款18114.33元及2014年4月13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114.33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宝群、王丽云、王春寿、邹月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宝群与王丽云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杨宝群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借款80000元并签订小额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1.87%计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由被告王春寿、邹月江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杨宝群仅偿还了本金61885.67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的利息,本金余款18114.33元及2014年4月14日后的利息至今未还。故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小额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情况一览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宝群尚欠原告借款18114.33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借款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杨宝群、王丽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云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春寿、邹月江自愿为被告杨宝群的借款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8114.33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宝群、王丽云、王春寿、邹月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宝群、王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借款本金18114.33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算)二、被告王春寿、邹月江对被告杨宝群、王丽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春寿、邹月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宝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杨宝群、王丽云、王春寿、邹月江承担。此款原告已垫缴,故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