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与郑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郑晓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景三路10号。法定代表人:金子清。委托代理人楼守诚,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建军,系公司员工。被告郑晓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义乌市美能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