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黄法执字第1338-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1338-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负责人:曹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侯晓辉,总经理。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件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86、1287、1288、1289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四份民事判决书确认: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总计350000元。因义务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4年12月5日分别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自觉还款20000元到本院代管款的银行帐号,本院留下执行费200元,余款19800元转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15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分期来还款和解协议:(1)在2015年2月13日前交130000元;(2)在2015年7月31日前交62320元;(3)在2015年3月31日交执行费4250元。被执行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3日按协议将130000元交到本院代管款的银行帐号内。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87、1288、1289、1290号四份《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源鸿物流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黄法执字第1338、1339、1340、1341号四件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妍莹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